ErP 是 Energy-related Products 的縮寫。 它也指的是能源相關產品指令 (ErP) 2009/125/EC,它於 2009 年 2005 月取代了舊的能源使用產品指令 (EuP)。原來的 EuP 於 XNUMX 年投入使用,以滿足 Kioto 協議關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ErP 擴大了 EuP 涵蓋的產品範圍。 早些時候,僅涵蓋直接消耗能源(或使用)的產品。 現在ErP指令也涵蓋了與能源相關的產品。 這可以是例如節水水龍頭等。
其理念是覆蓋整個產品供應鏈:設計階段、生產、運輸、包裝、存儲等。
之前的ErP指令EC 244/2009、EC 245/2009、EU 1194/2012和能源標籤指令EU 874/2012已經生效10多年。 最近,歐盟委員會審查了這些法規,分析了照明產品的技術、環境和經濟方面以及現實生活中的用戶行為,並發布了新的 ErP 指令 EU 2019/2020 和能源標籤指令 EU 2019/2015。
SLR 將取代和廢除三項法規:(EC) No 244/2009、(EC) No 245/2009 和 (EU) No 1194/2012。 這將為合規性提供單一參考點,定義法規涵蓋的光源,並以新的術語分離控制裝置。 光源可以是任何發出白光的東西,包括 LED 燈、LED 模塊和燈具。 燈具也可以歸類為包含光源的產品。
對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的新的、更嚴格的最低功效閾值應鼓勵照明行業進行創新,並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能源效率。
它還鼓勵為循環經濟設計更多的再利用和更少的垃圾。 這意味著產品應該設計得更可靠,盡可能升級,實現“維修權”,包含更多可回收材料,並且更容易拆卸。 這最終將有助於減少最終進入垃圾填埋場的廢物。
能源標籤是用於傳達能源效率的工具。 它們用於所有使用電能的產品,包括洗衣機、電視和光源。
法規是用於落實提高效率要求的工具。
ELR 將取代和廢除兩項法規:(EC) No 874/2012 和 (EC) No 2017/1369。
它定義了包裝、銷售資料、網站和遠程銷售的新能源標籤要求。 作為其中的一部分,所有需要能源標籤的產品都必須在 EPREL 數據庫中註冊。 鏈接到技術產品信息的二維碼也是強制性的。
單一照明調節 | 委員會條例 (EU) No 2019/2020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實施日期:2021/9/1
舊法規及其失效日期:(EC) 244/2009、(EC) 245/2009 和 (EU) 1194/2012 自 2021.09.01 起失效
能源標籤法規 | 委員會條例 (EU) No 2019/2015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實施日期:2021/9/1
舊法規及其失效日期:(EU)No 874/2012自2021.09.01起失效,但燈具能效標識條款自2019.12.25起失效
1. 本法規規定了投放市場的生態設計要求
(a) 光源;
(b) 單獨的控制裝置。
這些要求也適用於投放市場的包含產品的光源和單獨的控制裝置。
2. 本法規不適用於附件 III 第 1 點和第 2 點規定的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
3. 附件 III 第 3 點中規定的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應僅符合附件 II 第 3(e)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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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和驗證符合本法規的要求,測量和計算應使用協調標准進行,其參考編號已在 歐盟官方雜誌,或其他可靠、準確和可重複的方法,這些方法考慮了公認的最新技術。
(A) | 從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起,光源的聲明功耗 P on 不得超過最大允許功率P最大 (在 W),定義為聲明的有用光通量 Φ 的函數使用 (在 lm) 和聲明的顯色指數 CRI (-) 如下: P最大 = C × (L + Φ使用/(F×η))×R; 其中:
表1 閾值效率 (η) 和末端損耗因子 (L)
表2 取決於光源特性的校正係數 C
在適用的情況下,修正係數 C 的獎金是累積的。 HLLS 的獎勵不得與 DLS 的基本 C 值結合(HLLS 應使用 NDLS 的基本 C 值)。 允許最終用戶調整髮射光的光譜和/或光束角的光源,從而改變有用光通量、顯色指數 (CRI) 和/或相關色溫 (CCT) 的值,和/或改變光源的定向/非定向狀態,應使用參考控制設置進行評估。 待機功率Psb 光源的功率不得超過 0,5 W。 聯網待機功率P淨 連接的光源的功率不得超過 0,5 W。 P 的允許值sb 和P淨 不得加在一起。 |
(b)在 | 從 1 年 2021 月 3 日起,表 XNUMX 中規定的滿負荷運行的獨立控制裝置的最低能效要求值應適用: 表3 滿載時獨立控制裝置的最低能效
多瓦數分體式控制裝置按其可運行的最大申報功率,應符合表3的要求。 空載功率P沒有 單獨控制裝置的最大功率不應超過 0,5 W。這僅適用於製造商或進口商在技術文件中聲明其設計為空載模式的單獨控制裝置。 待機功率Psb 單獨的控制裝置的功率不應超過 0,5 W。 聯網待機功率P淨 連接的獨立控制裝置的最大功率不應超過 0,5 W。P 的允許值sb 和P淨 不得加在一起。 |
從 1 年 2021 月 4 日起,表 XNUMX 中規定的功能要求應適用於光源:
表4
光源的功能要求
顯色性 | CRI ≥ 80(Φ 的 HID 除外使用 > 4 klm 和用於戶外應用、工業應用或照明標准允許 CRI< 80 的其他應用的光源,當在光源包裝和所有相關印刷和電子文檔中明確表明這種效果時) |
位移因數 (DF, cos φ1) 在電源輸入 Pon 用於 LED 和 OLED MLS | P無限制on ≤ 5 瓦, DF ≥ 0,5 在 5 W < Pon ≤ 10 瓦, DF ≥ 0,7 在 10 W < Pon ≤25瓦 DF ≥ 0,9 在 25 W < Pon |
流明維持係數(用於 LED 和 OLED) | 流明維持係數 XLMF根據附錄 V 進行耐久試驗後的 % 應至少為 XLMF,最小值 % 計算如下: 其中L70 是聲明的 L70B50 壽命(小時) 如果 X 的計算值LMF,最小值 超過 96,0 %,一個 XLMF,最小值 應使用 96,0 % 的值 |
生存因子(用於 LED 和 OLED) | 在附錄 V 中給出的耐久性測試之後,光源應按照附錄 IV 表 6 中“生存因子(LED 和 OLED)”行的規定運行。 |
LED 和 OLED 光源的顏色一致性 | 六步麥克亞當橢圓或更小的色度坐標變化。 |
LED 和 OLED MLS 的閃爍 | Pst LM ≤ 1,0 滿載 |
LED 和 OLED MLS 的頻閃效應 | 滿載時 SVM ≤ 0,4(帶有 Φ 的 HID 除外使用 > 4 klm 和用於戶外應用、工業應用或照明標准允許 CRI< 80 的其他應用的光源) |
三、資料要求
從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起,將適用以下信息要求:
(A) | 要在光源本身上顯示的信息 對於所有光源,除 CTLS、LFL、CFLni、其他 FL 和 HID 外,有用光通量的值和物理單位(lm) 和相關色溫 (K)如在加入與安全有關的資料後,有足夠的可用空間而不會過度阻礙發光,則須在表面以可閱讀的字體顯示。 對於定向光源,還應標明光束角(°)。 如果只有兩個值的空間,則應顯示有用光通量和相關色溫。 如果只有一個值,則顯示有用光通量。 |
(b)在 | 包裝上明顯顯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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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製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的免費訪問網站上清晰顯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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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技術文檔
|
(E) | 附件 III 第 3 點中規定的產品信息 對於附件 III 第 3 點中規定的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其預期用途應在本法規第 5 條規定的合規性評估技術文件以及所有形式的包裝、產品信息和廣告中說明,並附有明確表明光源或單獨的控制裝置不用於其他應用。 根據本條例第 5 條的規定,為合格評定目的編制的技術文件應列出使產品設計具體符合豁免條件的技術參數。 特別是對於附件 III 第 3(p) 點中指出的光源,應說明:“該光源僅供感光患者使用。 與同等更節能的產品相比,使用這種光源將導致能源成本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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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籤
如果光源打算通過銷售點進行銷售,則按本附件規定的格式製作並包含本附件所列信息的標籤將印在單獨的包裝上。
供應商應在本附件第 1.1 點和第 1.2 點之間選擇標籤格式。
標籤應為:
- | 對於至少 36 毫米寬和 75 毫米高的標準尺寸標籤; |
- | 對於小尺寸標籤(寬度小於 36 毫米)至少 20 毫米寬和 54 毫米高。 |
包裝不得小於 20 毫米寬和 54 毫米高。
如果標籤以較大的格式打印,其內容仍應與上述規格相稱。 小尺寸標籤不得用於寬度為 36 毫米及以上的包裝上。
僅當包裝上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圖形)以單色打印時,標籤和指示能效等級的箭頭才可以按照第 1.1 和 1.2 點的規定以單色打印。
如果標籤未印在包裝面向潛在客戶的部分,則應顯示包含能效等級字母的箭頭,如下所示,箭頭顏色與字母顏色和能源顏色相匹配班級。 尺寸應使標籤清晰可見。 能效等級箭頭中的字母應為 Calibri Bold 並位於箭頭矩形部分的中心,箭頭和能效等級字母周圍有 0,5 pt 的 100% 黑色邊框。
圖1
面向潛在客戶的包裝部分的彩色/單色左/右箭頭
在第 4 條 (e) 點提及的情況下,重新調整的標籤應具有允許其覆蓋並粘貼在舊標籤上的格式和尺寸。
1.1。 標準尺寸標籤:
標籤應為:
1.2. 小號標籤:
標籤應為:
1.3. 光源標籤中應包含以下信息:
I. | 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
二。 | 供應商的型號標識符; |
第三。 | 從 A 到 G 的能效等級規模; |
四。 | 光源在開啟模式下的能耗,以每 1 000 小時的耗電量 kWh 表示; |
V. | 二維碼; |
六。 | 符合附錄 II 的能效等級; |
七。 | 該法規的編號為“2019/2015”。 |
2. 標籤設計
2.1。 標準尺寸標籤:
2.2. 小號標籤:
2.3. 藉此:
(A) | 構成標籤的元素的尺寸和規格應如附件 III 第 1 段和標準尺寸和小尺寸光源標籤的標籤設計中所示。 |
(b)在 | 標籤的背景應為 100% 白色。 |
(C) | 字體應為 Verdana 和 Calibri。 |
(D) | 顏色應為 CMYK – 青色、品紅色、黃色和黑色,如下例所示:0-70-100-0:0 % 青色、70 % 品紅色、100 % 黃色、0 % 黑色。 |
(E) | 標籤應滿足以下所有要求(數字參見上圖):
|
1. 產品信息表
1.1. | 根據第 1 條第 3(b) 點,供應商應將表 3 中列出的信息輸入產品數據庫,包括光源何時是包含產品的一部分。 表3 產品信息表
表4 等效聲明的參考光通量
表5 流明維持率的倍增因子
表6 LED光源的倍增係數
表7 非定向光源的等效聲明
表8 T8 和 T5 光源的最低功效值
對於可以調諧以在具有不同特性的滿載時發光的光源,應在參考控制設置中報告隨這些特性變化的參數值。 如果光源不再投放歐盟市場,供應商應在產品數據庫中填寫停止投放歐盟市場的日期(月、年)。 |
2. 要在包含產品的文檔中顯示的信息
如果光源作為容器產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場,容器產品的技術文件應清楚地標明所容器的光源,包括能效等級。
如果光源作為包含產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場,則應在用戶手冊或說明手冊中清晰易讀地顯示以下文字:
'本產品含有能效等級的光源',
在哪裡應替換為所含光源的能效等級。
如果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光源,則該句子可以是複數形式,也可以是每個光源重複的,視情況而定。
3. 在供應商的免費訪問網站上顯示的信息:
(A) | 參考控制設置,以及如何實施的說明(如適用); |
(b)在 | 有關如何移除照明控制部件和/或非照明部件(如果有)或如何將其關閉或將其功耗降至最低的說明; |
(C) | 如果光源是可調光的:它兼容的調光器列表,以及光源——它符合的調光器兼容性標準(如果有的話); |
(D) | 如果光源含有汞:如何清理碎屑以防意外破損的說明; |
(E) |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 2012/19/EU 關於如何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理光源的建議 (1). |
4. 附件 IV 第 3 點中指定的產品信息
對於附件 IV 第 3 點中規定的光源,應在所有形式的包裝、產品信息和廣告上說明其預期用途,並明確指出該光源不打算用於其他應用。
根據法規 (EU) 3/3 第 2017 條第 1369 款,為符合性評估目的起草的技術文檔文件應列出使產品設計具體符合豁免條件的技術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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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的能效等級應根據總電源效率 η 確定,如表 1 所示TM, 是通過除以聲明的有用光通量 Φ 來計算的使用 (表示為 lm) 由聲明的開啟模式功耗 Pon (表示為 W) 並乘以適用因子 FTM 表2,如下:
ηTM = (Φ使用/Pon)×FTM (流明/瓦).
表1
光源的能效等級
能效等級 | 總電源效率 ητM (流明/瓦) |
A | 210≤ητM |
B | 185≤ητM <210 |
C | 160≤ητM <185 |
D | 135≤ητM <160 |
E | 110≤ητM <135 |
F | 85≤ητM <110 |
G | ητM <85 |
表2
因素 FTM 按光源類型
光源類型 | F因子TM |
非定向 (NDLS) 在電源 (MLS) 上運行 | 1,000 |
非定向 (NDLS) 不在電源上運行 (NMLS) | 0,926 |
定向 (DLS) 在電源上運行 (MLS) | 1,176 |
方向性 (DLS) 不在電源上運行 (NMLS) | 1,089 |
對於照明行業來說,使用新的能源標籤現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熟悉其使用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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