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 是 Energy-related Products 的缩写。 它也指的是能源相关产品指令 (ErP) 2009/125/EC,它于 2009 年 2005 月取代了旧的能源使用产品指令 (EuP)。原来的 EuP 于 XNUMX 年投入使用,以满足 Kioto 协议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ErP 扩大了 EuP 涵盖的产品范围。 早些时候,仅涵盖直接消耗能源(或使用)的产品。 现在ErP指令也涵盖了与能源相关的产品。 这可以是例如节水水龙头等。
其理念是覆盖整个产品供应链:设计阶段、生产、运输、包装、存储等。
之前的ErP指令EC 244/2009、EC 245/2009、EU 1194/2012和能源标签指令EU 874/2012已经生效10多年。 最近,欧盟委员会审查了这些法规,分析了照明产品的技术、环境和经济方面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用户行为,并发布了新的 ErP 指令 EU 2019/2020 和能源标签指令 EU 2019/2015。
SLR 将取代和废除三项法规:(EC) No 244/2009、(EC) No 245/2009 和 (EU) No 1194/2012。 这将为合规性提供单一参考点,定义法规涵盖的光源,并以新的术语分离控制装置。 光源可以是任何发出白光的东西,包括 LED 灯、LED 模块和灯具。 灯具也可以归类为包含光源的产品。
新的、更严格的光源和单独控制装置的最低功效阈值应鼓励照明行业进行创新,并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
它还鼓励为循环经济设计更多的再利用和更少的垃圾。 这意味着产品应该设计得更可靠,尽可能升级,实现“维修权”,包含更多可回收材料,并且更容易拆卸。 这最终将有助于减少最终进入垃圾填埋场的废物。
能源标签是用于传达能源效率的工具。 它们用于所有使用电能的产品,包括洗衣机、电视和光源。
法规是用于落实提高效率要求的工具。
ELR 将取代和废除两项法规:(EC) No 874/2012 和 (EC) No 2017/1369。
它定义了包装、销售资料、网站和远程销售的新能源标签要求。 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所有需要能源标签的产品都必须在 EPREL 数据库中注册。 链接到技术产品信息的二维码也是强制性的。
单一照明调节 | 委员会条例 (EU) No 2019/2020
生效日期:2019/12/25
实施日期:2021/9/1
旧法规及其失效日期:(EC) 244/2009、(EC) 245/2009 和 (EU) 1194/2012 自 2021.09.01 起失效
能源标签法规 | 委员会条例 (EU) No 2019/2015
生效日期:2019/12/25
实施日期:2021/9/1
旧法规及其失效日期:(EU)No 874/2012自2021.09.01起失效,但灯具能效标识条款自2019.12.25起失效
1. 本法规规定了投放市场的生态设计要求
(a) 光源;
(b) 单独的控制装置。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投放市场的包含产品的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
2. 本法规不适用于附件 III 第 1 点和第 2 点规定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
3. 附件 III 第 3 点中规定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应仅符合附件 II 第 3(e)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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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符合和验证符合本法规的要求,测量和计算应使用协调标准进行,其参考编号已在 欧盟官方公报,或其他可靠、准确和可重复的方法,这些方法考虑了公认的最新技术。
(一个) | 从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起,光源的声明功耗 P on 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功率P最大 (在 W),定义为声明的有用光通量 Φ 的函数使用 (在 lm) 和声明的显色指数 CRI (-) 如下: P最大 = C × (L + Φ使用/(F×η))×R; 其中:
表1 阈值效率 (η) 和末端损耗因子 (L)
表2 取决于光源特性的校正系数 C
在适用的情况下,修正系数 C 的奖金是累积的。 HLLS 的奖励不得与 DLS 的基本 C 值结合(HLLS 应使用 NDLS 的基本 C 值)。 允许最终用户调整发射光的光谱和/或光束角的光源,从而改变有用光通量、显色指数 (CRI) 和/或相关色温 (CCT) 的值,和/或改变光源的定向/非定向状态,应使用参考控制设置进行评估。 待机功率Psb 光源的功率不得超过 0,5 W。 联网待机功率P净 连接的光源的功率不得超过 0,5 W。 P 的允许值sb 和P净 不得加在一起。 |
(二) | 从 1 年 2021 月 3 日起,表 XNUMX 中规定的满负荷运行的独立控制装置的最低能效要求值应适用: 表3 满载时独立控制装置的最低能效
多瓦数分体式控制装置按其可运行的最大申报功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空载功率P没有 单独控制装置的最大功率不应超过 0,5 W。这仅适用于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技术文件中声明其设计用于空载模式的单独控制装置。 待机功率Psb 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功率不应超过 0,5 W。 联网待机功率P净 连接的独立控制装置的最大功率不应超过 0,5 W。P 的允许值sb 和P净 不得加在一起。 |
从 1 年 2021 月 4 日起,表 XNUMX 中规定的功能要求应适用于光源:
表4
光源的功能要求
显色性 | CRI ≥ 80(Φ 的 HID 除外使用 > 4 klm 和用于户外应用、工业应用或照明标准允许 CRI< 80 的其他应用的光源,当在光源包装和所有相关印刷和电子文档中明确表明这种效果时) |
位移因数 (DF, cos φ1) 在电源输入 Pon 用于 LED 和 OLED MLS | P无限制on ≤ 5 瓦, DF ≥ 0,5 在 5 W < Pon ≤ 10 瓦, DF ≥ 0,7 在 10 W < Pon ≤25W. DF ≥ 0,9 在 25 W < Pon |
流明维持系数(用于 LED 和 OLED) | 流明维持系数 XLMF根据附录 V 进行耐久试验后的 % 应至少为 XLMF,最小值 % 计算如下: 其中 L70 是声明的 L70B50 寿命(小时) 如果 X 的计算值LMF,最小值 超过 96,0 %,一个 XLMF,最小值 应使用 96,0 % 的值 |
生存因子(用于 LED 和 OLED) | 在附录 V 中给出的耐久性测试之后,光源应按照附录 IV 表 6 中“生存因子(LED 和 OLED)”行的规定运行。 |
LED 和 OLED 光源的颜色一致性 | 六步麦克亚当椭圆或更小的色度坐标变化。 |
LED 和 OLED MLS 的闪烁 | Pst LM ≤ 1,0 满载 |
LED 和 OLED MLS 的频闪效应 | 满载时 SVM ≤ 0,4(带有 Φ 的 HID 除外使用 > 4 klm 和用于户外应用、工业应用或照明标准允许 CRI< 80 的其他应用的光源) |
三、资料要求
从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起,将适用以下信息要求:
(一个) | 要在光源本身上显示的信息 对于所有光源,除 CTLS、LFL、CFLni、其他 FL 和 HID 外,有用光通量的值和物理单位(lm) 和相关色温 (K)如在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资料后,有足够的可用空间而不会过度阻碍发光,则须在表面以可阅读的字体显示。 对于定向光源,还应标明光束角(°)。 如果只有两个值,则应显示有用光通量和相关色温。 如果只有一个值,则显示有用光通量。 |
(二) | 包装上明显显示的信息
|
(C) | 在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免费访问网站上清晰显示的信息
|
(四) | 技术文档
|
(五) | 附件 III 第 3 点中规定的产品信息 对于附件 III 第 3 点中规定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其预期用途应在本法规第 5 条规定的合规性评估技术文件中以及所有形式的包装、产品信息和广告中说明,并附有明确表明光源或单独的控制装置不用于其他应用。 根据本条例第 5 条的规定,为合格评定目的编制的技术文件应列出使产品设计具体符合豁免条件的技术参数。 特别是对于附件 III 第 3(p) 点中指出的光源,应说明:“该光源仅供感光患者使用。 与同等更节能的产品相比,使用这种光源将导致能源成本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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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签
如果打算通过销售点销售光源,则应在单个包装上印制按本附件规定格式制作并包含信息的标签。
供应商应在本附件第 1.1 点和第 1.2 点之间选择标签格式。
标签应为:
- | 对于至少 36 毫米宽和 75 毫米高的标准尺寸标签; |
- | 对于小尺寸标签(宽度小于 36 毫米)至少 20 毫米宽和 54 毫米高。 |
包装不得小于 20 毫米宽和 54 毫米高。
如果标签以较大的格式打印,其内容仍应与上述规格相称。 小尺寸标签不得用于宽度为 36 毫米及以上的包装上。
仅当包装上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图形)以单色印刷时,标签和指示能效等级的箭头才可以按照第 1.1 和 1.2 点的规定以单色印刷。
如果标签未印在包装面向潜在客户的部分,则应显示一个包含能效等级字母的箭头,如下所示,箭头颜色与该字母和能源颜色相匹配班级。 尺寸应使标签清晰可见。 能效等级箭头中的字母应为 Calibri Bold,位于箭头矩形部分的中心,箭头和能效等级字母周围有 0,5 pt 的 100% 黑色边框。
图1
面向潜在客户的包装部分的彩色/单色左/右箭头
在第 4 条 (e) 点提及的情况下,重新调整的标签应具有允许其覆盖并粘贴在旧标签上的格式和尺寸。
1.1。 标准尺寸标签:
标签应为:
1.2. 小号标签:
标签应为:
1.3. 光源标签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I. | 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
二。 | 供应商的型号标识符; |
第三。 | 从 A 到 G 的能效等级规模; |
四。 | 光源在开启模式下的能耗,以每 1 000 小时的耗电量 kWh 表示; |
V. | 二维码; |
六。 | 符合附录 II 的能效等级; |
七。 | 该法规的编号为“2019/2015”。 |
2. 标签设计
2.1。 标准尺寸标签:
2.2. 小号标签:
2.3. 借此:
(一个) | 构成标签的元素的尺寸和规格应如附件 III 第 1 段和标准尺寸和小尺寸光源标签的标签设计中所示。 |
(二) | 标签的背景应为 100% 白色。 |
(C) | 字体应为 Verdana 和 Calibri。 |
(四) | 颜色应为 CMYK – 青色、品红色、黄色和黑色,如下例所示:0-70-100-0:0 % 青色、70 % 品红色、100 % 黄色、0 % 黑色。 |
(五) | 标签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数字参见上图):
|
1. 产品信息表
1.1. | 根据第 1 条第 3(b) 点,供应商应将表 3 中列出的信息输入产品数据库,包括光源何时是包含产品的一部分。 表3 产品信息表
表4 等效声明的参考光通量
表5 流明维持率的倍增因子
表6 LED光源的倍增系数
表7 非定向光源的等效声明
表8 T8 和 T5 光源的最低功效值
对于可调谐以在具有不同特性的满负载下发光的光源,应在参考控制设置中报告随这些特性变化的参数值。 如果光源不再投放欧盟市场,供应商应在产品数据库中填写停止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月、年)。 |
2. 要在包含产品的文档中显示的信息
如果光源作为容器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容器产品的技术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所容器的光源,包括能效等级。
如果光源作为包含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则应在用户手册或说明手册中清晰易读地显示以下文本:
'本产品含有能效等级的光源',
在哪里应替换为所含光源的能效等级。
如果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光源,则该句子可以是复数形式,也可以是每个光源重复的,视情况而定。
3. 在供应商的免费访问网站上显示的信息:
(一个) | 参考控制设置,以及如何实施的说明(如适用); |
(二) | 有关如何移除照明控制部件和/或非照明部件(如果有)或如何将其关闭或将其功耗降至最低的说明; |
(C) | 如果光源是可调光的:它兼容的调光器列表,以及光源——它符合的调光器兼容性标准(如果有的话); |
(四) | 如果光源含有汞:如何清理碎屑以防意外破损的说明; |
(五) |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2012/19/EU 关于如何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理光源的建议 (1). |
4. 附件 IV 第 3 点中指定的产品信息
对于附件 IV 第 3 点中规定的光源,应在所有形式的包装、产品信息和广告上说明其预期用途,并明确说明该光源不打算用于其他应用。
根据法规 (EU) 3/3 第 2017 条第 1369 款,为符合性评估目的起草的技术文档文件应列出使产品设计具体符合豁免条件的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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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的能效等级应根据总电源效率 η 确定,如表 1 所示TM, 是通过除以声明的有用光通量 Φ 来计算的使用 (表示为 lm) 由声明的开启模式功耗 Pon (表示为 W) 并乘以适用因子 FTM 表2,如下:
ηTM = (Φ使用/Pon)×FTM (流明/瓦).
表1
光源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 总电源效率 ητM (流明/瓦) |
A | 210≤ητM |
B | 185≤ητM <210 |
C | 160≤ητM <185 |
D | 135≤ητM <160 |
E | 110≤ητM <135 |
F | 85≤ητM <110 |
G | ητM <85 |
表2
因素 FTM 按光源类型
光源类型 | F因子TM |
非定向 (NDLS) 在电源 (MLS) 上运行 | 1,000 |
非定向 (NDLS) 不在电源上运行 (NMLS) | 0,926 |
定向 (DLS) 在电源上运行 (MLS) | 1,176 |
方向性 (DLS) 不在电源上运行 (NMLS) | 1,089 |
对于照明行业来说,使用新的能源标签现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熟悉其使用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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